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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中国快递示范城市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 10:52:05 次浏览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中国快递示范城市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邮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推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规范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邮政局制定了《中国快递示范城市评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21年1月11日      


中国快递示范城市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规范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城市自愿申请、注重发展实效、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政策环境好、发展水平高的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促进城市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负责组织中国快递示范城市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由国家邮政局统一对示范城市批复授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城市的评定

第五条 示范城市创建主体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已经获得示范城市称号的县级行政区可以继续参加示范创建工作。

  第六条 参加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应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参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工作:

  (一)快递业发展战略明确清晰。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快递业发展,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有效履行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出台支持快递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车辆通行管理、快递员权益维护、快递包装绿色治理等提供保障,进行有效促进快递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实践,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城市快递业可持续发展。

  (二)快递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一是城市快递业务量达到本区域参评标准。二是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近三年年均增速达到参评标准。三是快递业务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人才队伍建设成果突出,快递绿色发展成效显著,智能装备应用及服务创新、快递员权益维护等方面有积极突破。

  (三)快递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城乡、配套衔接、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快递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农村快递物流体系较为完善,快递服务实现直投到村。末端服务站、智能快件箱等基础设施基本齐全,快递进社区、校园、机关不存在突出问题。车辆通行问题有效破解,城市快递末端配送难题基本解决。

  (四)产业协同发展取得较好成效。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成效显著,快递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或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一定代表性。快递与公路、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成果突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快递业发展影响深远或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示范评定工作程序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推荐和国家邮政局评定。

  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印发创建工作通知后,各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城市开展申报工作。

  参评城市应建立健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参加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正式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定。必要时,可对评定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现场复核。

  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向国家邮政局推荐拟参加示范创建的城市,提交省级推荐意见和城市申报材料。

  第十条 国家邮政局组织成立评定工作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参评城市开展综合评议。

  评定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城市申报材料和省级推荐意见等进行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赴参评城市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结合日常工作情况,提出拟批复的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官方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并公开意见反馈渠道。

公示期满后,国家邮政局正式批复通过评定的城市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示范城市的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是示范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以批复授牌为起点,按照示范创建工作统一要求,扎实有序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获批3个月内,要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抄送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在监管政策改革创新、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示范城市。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给予相关工作支持。

  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将根据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按要求提交真实、有效、准确的评估材料。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示范城市应在规定期间内整改完毕。

  第十五条 三年期满后,国家邮政局将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复评工作。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未通过复评的,由国家邮政局撤销称号。

  第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担示范城市评定、中期评估、复评、经验交流、相关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城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期和下期参评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通过行贿有关人员或其他违法违规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评定结果的。

  第十八条 参加示范创建的城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创建工作,取消示范城市称号:  

(一)在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行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推进不力;  

(六)快递员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事件,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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